本法所称作品,是指文学、艺术、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,包括:(一)文字作品;(2)口述works;(3)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艺术作品;(四)艺术和建筑作品;(五)摄影作品;(六)音像作品;(七)工程设计图、产品设计图、地图、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;(八)计算机软件;(九)其他符合作品特点的智力成果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音乐、戏剧、民间艺术、舞蹈、杂技等艺术作品、文字作品、口述作品、工程设计图、产品设计图、地图作品等,原作舞蹈属于艺术作品的一种,因...
更新时间:2023-01-24标签: 舞蹈 口述口述独创性本法所称智力 全文阅读